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4、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5、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6、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7、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形应立即停止执行死刑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形应立即停止执行死刑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
第一项、
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
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死缓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
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
其
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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