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2、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其应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如果债务到期,则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这个规定只能适用到期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已经确定,不论是债权人参与清偿,还是保证人参与清偿,对于保证人的负担是一样的,而如果债务未到期,虽然债务人的债务视为到期,但不能因此认定保证人的债务也到期,所以,债权人只能先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4、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如果债权到期,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权利,该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务的债权无不同的性质。如果债权未到期,则争论比较大。
5、“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对此,没有争议,而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担保,此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观点是不能提前到期;相应的,如果债务没有到期,保证人破产,此时普遍的观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视作提前到期,以保证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对于保证人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专业解答在法定意义上的“破产重整”期内,所有债权人均有权继续实施对债务人欠款的追索行为。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的明文规定,“重整期间”从人民法院正式作出裁决宣布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直至重整程序最终结束为止。在此期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经营业务均将交由专门的管理人进行全面监管与管理,除非债务人主动提出申请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方可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专业解答公司破产后,债务偿还就会变得很复杂。一般来说,破产重整计划会告诉你怎么还。为了还完钱,可能要找新投资者、整合债务、卖资产啥的。有担保的债务,一般先还担保物的价值;普通债务,就按计划的比例和时间慢慢还。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后恢复经营的责任人,必须按照法规和程序办事,在法院和执行人的监督下经营,确保稳定,维护各方权益。首先要做的是执行重整计划,决策要符合目标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和严格的制度,重大决策可能需要法院批准,以确保合规经营。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是一个细致处理债务的过程,我们会制定明确的偿还措施,其中包括债务重组、债转股、延期清偿等。这么做的目的是帮助企业恢复运营,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破产清算时,担保债权会优先于担保财产价值内进行清偿,而普通债权则会按照重整计划的比例来偿还。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会根据计划进行分类偿还。其中,保证债权会被优先考虑,而普通债权则会按照比例和特定方式进行偿付。此外,还可能对债权进行调整,例如减少债务或延长偿还期限。在负债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吸引新的投资和进行债务重组等方式来减轻压力。但无论如何,企业都需要严格遵守重整计划,以履行偿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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