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专业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文规定,继承人应在亲属故去之时,以其所继承之财产真实价值为限,妥善地处理被继承人在生前应当履行的税务负担和债务责任。换言之,当负债人离开人世以后,继承人必须首先明确其所继承财产的实际经济价值,随后再以这个估计出的价值作为标准上限,用来支付被继承人在个人生命周期中产生的各类税收义务和欠下的债务。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所载明之法律规范,在债务人亡故之后,其遗留给继承人的财产应基于其实际存在的财务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依法欠下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算还付。假若这笔遗产的固有价值无法足够还清所有的债务,那么继承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拒绝承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责任,前提条件是他们愿意自我承担其他。
专业解答企业破产后,债务偿还的顺序如下: 1.破产相关费用:包括诉讼和清算的支出。 2.员工薪资、福利、保险及法定补偿:员工的权益要优先保障。 3.社会保险费与欠税:这是国家的钱,得先还。 4.普通破产债权:最后才轮到其他债务。 这样的偿债顺序,就是要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资源,保障各方的利益。
专业解答债务清偿的优先次序安排企业一旦陷入债务僵局,便需要依照一定的秩序恰当地偿还各项债务。首要任务便是首当其冲地确保员工薪资、社会保险及向供应商支付的应付款项得到妥善解决,进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并维护与员工以及供应商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其次,必须准时履行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义务,否则将对企业的信誉带来严重损害。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诉讼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按照特定清偿程序进行分配:1.优先偿还破产人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保健费用、残疾津贴、丧葬抚恤金、划入受害员工个人储蓄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基础医疗保险费用等。2.偿还破产人未缴纳的除上述条款规定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拖欠的税款。3.剩余破产财产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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