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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的

杨* 云南-曲靖 强奸辩护咨询 2023.03.12 17:19:11 498人阅读

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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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 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 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交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此外,强制猥亵罪的强制程度较强奸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达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现实中趁人不备,突然袭击的强摸女性胸部的行为也属于强制的方式。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强制对他人进行猥亵或者侮辱的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益,但本罪与强奸罪又存在犯罪事实上的区分,所以两者的量刑情况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强制猥亵的过程中,造成的严重恶劣情节后果来进行判决处理。

2023-03-12 17:21:1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猥亵罪,侮辱罪和侮辱罪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当行为人采用 公然强行扒妇女的衣服、对妇女身体进行某些动作性猥亵、侮辱时,对行为人是定侮辱罪还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容易发生混淆。区别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侮辱罪中的侮辱妇女,行为人目的在于败坏妇女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动机 多出于私愤报复、发泄不满,这一点与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为(如以大字报进行侮辱)没有什么区别而猥亵、侮辱妇女行为,行为人目的在于寻求下流的精神,满足行为人的畸形。另外,侮辱妇女罪在有些场合,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即妇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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