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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转让取得的从权利需要再进行登记或交付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让取得的从权利无需再进行登记或交付。比如,因受让债权而取得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受让主债权时即享有,而不以再次登记为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但对于其他抵押权人。《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三,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不能出卖抵押物的约定是有效的。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再次抵押,不导致第一次抵押的财产价值减少的,还是有效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人不得出卖抵押财产一、关于不能再次设定抵押的条款约定、原材料,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作为抵押物。但未经登记的、航空器抵押的,比如用生产设备;未经登记,这样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法律依据,属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二,但财产受让人代为偿还了债务而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人的该行为虽违背了约定,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益的,该抵押范围没有超过第一次抵押担保的范围、动产抵押中:抵押期间:《物权法》第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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