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检察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适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影响对其他未上诉同案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原判认定的罪名正确,但量刑偏轻或漏判附加刑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补加附加刑。
专业解答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程序关键在于:1.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会加重刑期;2.新增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追加指控,二审法院只处理这个情况;3.共同犯罪中,上诉不加重已上诉或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但原判量刑过轻时,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加重刑罚。
专业解答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方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时不适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上诉时需遵循该原则。二审发现新事实应发回重审,不得直接加刑。二审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专业解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1.上诉不加重处罚原则只限于被告方或法定代理人提起的上诉。2.人民检察院未同时抗诉。3.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罪名有误时,可在不增刑罚基础上调整罪名。
专业解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二审权益,即当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上级法院在二审中不得加重其刑罚,这包括刑种、刑期以及执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不适用于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若检察院抗诉与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则不适用。此外,原判无误但罪名错误的情况,二审法院可以更改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律师解析 《民法典》履行合同的具体原则的规定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律师解析 关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准则,是遵循无过错责任本位的规则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是处于哪种性质的环境污染事故,对于侵害方的人格伤害,其受害方都不需要去证明侵害方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过失的问题。 而针对被指控的侵犯方,也不得以自己并无可指责之处为理由来进行反驳。 总体来说,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侵权责任,其主要特别在于使用了无过错责任的法律原则。 依照无过错责任标准,只要受害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自身遭受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和污染者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联,那么无论污染者本身是否存在过错,他或她都必须对因自身的污染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起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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