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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这个交通事故问题
请讲,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案子维权比较快
您好,事情是否已经解决,
只能按照劳动登记的时间补缴社保费,但是,最多可以补缴1个月的社保,超过1个月的不能补缴。例如:1月份入职时订立劳动合同,2月份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登记和申报社保增员,可以补缴1月份的社保(签合同的时间必须在1月份。如果2月份签的合同不能补缴1月份的)
对于交通事故问题赔偿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专业解答发生交通事故后,除非患者事先有特定疾病,否则不能提出与既往病史相关的赔偿。患者可就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索赔,包括治疗费、误工损失、陪护工资、交通、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及营养补充等。赔偿数额需依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及相关病历、诊断证明确定。赔偿方如质疑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需承担举证责任。
专业解答有以下几个问题:当事人享有先行告知权 应当调解的情形。不予调解的情形。调解期限。可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人员。调解的主持人员。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程序。
律师解析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个问题。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
律师解析 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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