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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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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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特征有: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负有解救被绑架儿童职责的身份;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儿童、禁止买卖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专业解答本罪侵犯国家机关解救妇女、未成年人职务活动及形象,客观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解救任务不尽责,无视诉求或揭发,致严重后果。主体限定为承担此类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需有故意犯罪的故意,无过失。
专业解答法律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旨在严惩公安、司法等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阻挠解救行为。需关注:公务员以职务禁止/干预解救;泄露解救信息给犯罪分子;其他严重职务便利妨碍解救的,均构成犯罪,应立案侦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专业解答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条件有四:一是犯罪主体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二是主观上须为直接故意;三是侵犯了国家机关声誉及被绑架儿童权益;四是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解救行为。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该罪的完整要件。
专业解答国家机关职员肩负解救被拐卖与非法禁锢妇女儿童的职责,若接到解救请求或获知相关信息后,未采取任何行动,且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对于此类失职行为,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维护被拐卖和非法禁锢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正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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