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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该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司法实践中,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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