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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及司法认定是什么

余* 湖北-十堰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0 09:54:38 611人阅读

我有个同学的父亲被判了寻衅滋事罪,请问谁知道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及司法认定是什么?求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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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017-11-10 10:0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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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及司法认定如下:
寻衅滋事罪源自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规定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四种客观行为。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做了完善,补充了“恐吓他人”这一客观行为,增加了量刑档次和罚金附加刑。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自身存在的复杂性,犯罪行为总是具有多重性质,以及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差异,在对一些案件的定性上常常产生分歧。如果就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必然主观上具有“流氓动机”,因而单纯以行为人是否出于流氓动机来区分寻衅滋事罪与相关行为犯罪,显然难以让人信服。笔者认为,根据客观主义刑法理论,我们在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区分此罪与彼罪时,应以客观要素为基础,即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严格界定各行为的认定标准。加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各客观行为以及结果的描述使用了“随意”、“任意”以及“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这些模糊性词语,给司法适用带来困惑,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项客观行为的认定要点和限制条件。在此基础上,才能避免因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与其他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与重合,而发生混淆。较为常见的是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行为、抢劫行为相互混淆。还易与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产生混淆,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难题。 故笔者试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和疑难问题,对寻衅滋事的客观方面作了系统的归纳,明确各类型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要点和限制条件的把握尺度,与类似犯罪的区分难点。阐明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的区别;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罪的区别;以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此外,由于寻衅滋事罪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类型,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已有特定的司法解释。如何正确界定轻微暴力和少量财物,明确定罪与否,以及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划分标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仍有诸多的争议;对于行为人实施多种寻衅滋事行为的,该如何予以综合评价,也都是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把握的难点。笔者试从自身司法工作中的实证案例,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适用特殊规则,严格界分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以及不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于实施了多种寻衅滋事行为的,应该从案件的整体情况来考虑是否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同时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予以弥补。防止寻衅滋事成为又一“口袋罪”。笔者此文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界定罪名,提供实务操作有所裨益。

2017-11-10 09:55:38 回复

不用慌,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了不一定会被判刑,只有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才会被判刑,当事人的家属可以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同时找到刑事方面的律师请求法律帮助。本文就此为您介绍该怎么办,以供您参考。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怎么办 首先,要 第一时间告诉家属及最好的朋友,请找对策; 其次,要找到精通法律实务以及办案流程的法律界人士,了解法律规定,请求法律帮助;第 三、办事要快、要及时、要尽快作出决断。关于本罪的法律规定:《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会判刑吗构成寻衅滋事罪才会被判刑,要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下面进一步作出分析: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无事生非型,就是行为人没有任何理由,无事找事,打人毁物,耍流氓,耍威风,逞强好胜;二是小题大做型,是指一点点小事就故意打人或损毁他人财物。 (二)“情节恶劣”是寻衅滋事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三)强拿硬要或者恣意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如果没有上述情节,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未满16周岁,也不构成本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怎样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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