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观设计是否近似:
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
第二,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
第三,进行色彩近似判断时,要观察色彩与形状的结合、色彩与图案的协调等在产品的整体上所产生的美感效果。
第四,产品的大小,材料的差别,功能的差别等都不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律师解析 1、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2、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 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律师解析 1、首先要从类别上进行比较。只有同类产品才能相互比较。这里所说的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小类。 2、根据造型不同区别对待。如录音机、电视机、运输工具等三维立体造型的要以形为主,图案、色彩为辅; 地毯、壁纸、花布等要以图案为主,形状为辅;色彩的差异,一般不单独作为判断近似的条件。
律师解析 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与近似可以从专利的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方法如下: 1.从主要设计部分认定,如果两个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认定两个专利相同。 2.如果两个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但次要设计部分不相同的,则认定两个专利近似。 上述方法属于一般认定方法,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特殊认定方法。认定时对于公知的专利,如果专利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的内容,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作出判定。 若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专指色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色彩相同,就构成侵权;反之如果保护的专指色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色彩不同的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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