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最长不超过24小时,不存在48小时的情形。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专业解答申请延长传唤至24小时需获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法规,通常情况下接受传唤后,公安机关应在8小时内完成询问与查证;但在复杂情况下,如需采取行政拘留等惩罚措施,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无论如何,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告知被传唤者及其家属被传唤和被拘禁的原因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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