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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事的朋友非法集资,咨询下非法集资利息追缴

仇** 河南-新乡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8 17:54:37 213人阅读

我一个同事的朋友非法集资,这件事还没有被捅出来,比较好奇了,咨询下非法集资利息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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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017-11-08 18:0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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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利息追缴 的相关内容可以参考上述的回答。

2017-11-08 17:5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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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能给集资参与人支付高额利息,往往将吸收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借贷给他人或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利差。对于这些通过合法借贷手续流入到社会上的个人或企业的资金,如何进行追缴,尤其是在属于明显的善意所得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对相关个人或单位资产、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处置?工作中,我们曾经尝试过,由犯罪嫌疑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人或单位以及借款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在刑事案件侦办期间同时开庭审理此类民事诉讼,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及其律师均提出,按照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此类案件法院无权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就受案并开庭审理,这一做法也未能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而被上级法院叫停。对于这些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公安机关更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因为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作犯罪处理,相关担保合同就因此无效,担保人则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这部分资产财物无法追缴,也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等待刑事诉讼结束,再由犯罪嫌疑人进行此类诉讼,犯罪嫌疑人因为缺乏对其的相应制约,极有可能不配合司法机关去提起民事诉讼。在犯罪嫌疑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法律去追赃挽损,这也是我们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

2020-12-09 09:04:43 回复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非法集资可以返还利息。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对于非法集资会追缴利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会追缴利息,因为利息也是属于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但也有一种例外的情况,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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