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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怎样 遗嘱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杨** 江西-抚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1.06 12:18:58 1217人阅读

朋友的家人在生病期间立了遗嘱 想要进行公证 请问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怎样 遗嘱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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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效力。
  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从第二十条中的这句话(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我们不难理解,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遗嘱形式的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以上是对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怎样问题的解答

2017-11-06 12:2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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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二、提交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  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  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内容审查完毕后,报审批  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制作公证书  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注意: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述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公证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年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述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批准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原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公证处可根据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上述各项规定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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