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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2、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2023-01-09 05:27: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