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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要按什么标准结算
无效施工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标准是: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验收不合格的,但可修复的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可修复的,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
在工程招标时,为了满足施工投标报价完整性的需要,对招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的工作量、材料、设备及分包工程,要求投标方以暂时根据市场行情估计的一个价位投标报价,在工程实施阶段在重新明确价格,这个暂时估算的价格就是暂定价。当前,随着工程领域中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由于定额修改的相对滞后性加上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暂定价内容在工程造价中应用越来越多,其所占资金比重也是越来越大。暂定价具有不可竞争性和风险转移性,且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于暂定价应按照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签证,遵照合同约定调整结算造价,基本上属于据实结算的定价模式。即暂定价最终采取的是市场价,承包商采购,建设单位确认。在审核工程暂定价时,应注意有些施工单位仅对实际购买价格高于暂定价的办理价格签证,而对一些实际低于暂定价的材料项目单价不办理价格签证,只对办理价格签证的项目进行调增。因此,在工程结算时,要对所有暂定价的造价结算逐项审查,确保暂定价项目全部根据实际价格进行变更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定额计价不属于合同,定额计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直接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定额计价法是使用了几十年的一种计价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价格=定额+费用+文件规定,并作为法定性的依据强制执行,不论是工程招标编制标底还是投标报价均以此为唯一的依据,承发包双方共用一本定额和费用标准确定标底价和投标报价,一旦定额价与市场价脱节就影响计价的准确性。
律师解析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确定合同价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这种情况,工程价款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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