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刑事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刑事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证据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的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过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真实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者都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明材料我们不能一概否定,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之后再对相关证据依法作出是否采信的结论;而对有些相互一致的证明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能造成虚假的一致,需要在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时结合全案证据及案情谨慎分析,依法审查与认定。
(3)综合审查。就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证据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以上就是刑事证据的认定情况,请参照。
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对二审新证据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具体的法律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链接。
专业解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审核认定相关证据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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