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之前和4位合伙人合伙开了一家店,然后我这边单独和另外一个人签订的合股协议,其中写好了大家出资比例还有这个合伙人和另外几个合伙人没有直接关系,主要是我这边和她有单独合伙关系,她出的原始资金是不退还的,后来这家店一直没有盈利还有亏损状态,她就想提出退伙,我没有同意,因为在合伙期间我们并没有利润分配过,只有分到过每人1000元,属于盈利的百分之二十,而且这个是我们协议里签订的百分之二十她是不分的,除了这1000块我们并没有其余分红,现在店已经转让2年了,她前两天去法院起诉让我把原先她投入的钱还给他,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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