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利息转本金效力?
对于“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利息转本金效力?”回答如下
被告伏某某和黄某某所欠欠款包括欠款本金和利息两部分,原告所代偿的既包括欠款本金也包括利息,原告代偿后,两被告依其代偿行为与原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故原被告之间重新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其借款的组成既包括原告为被告代偿的本金也包括原告为被告代偿的利息,现在的借款合同的出借方不是被告以前借款的出借方,而是被告与其借款的代偿方原告重新形成了新的借款关系,故不存在复利的计算问题,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并按约定以借款为基数(即原代偿款)为基数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述司法解释确立了合理利率原则及适当保护复利原则。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的。即使有复利的计算,也不能一概论之,要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对“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利息转本金效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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