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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幢别墅在两幢别墅的中间搭中式建筑物算违章建筑吗?

ask****581 江苏-苏州 其他咨询 2017.10.29 17:07:25 1322人阅读

独幢别墅在两幢别墅的中间搭中式建筑物算违章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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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基本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然后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税务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变更信息

2017-11-29 15:47:5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但是,有些业主看着小区顶楼平时也没人用,特别是住在顶层的人,就想着在上面加盖阳光房。加盖了阳光房后,通常加盖人会以此主张所有权,那么之后还有其他想要利用顶楼的时候就没得用,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 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是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同时在小区顶楼擅自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小区顶楼违规搭建阳光房,可找当地城管部门投诉处理。一般而言,能够对小区顶楼违建行为作出处理的部门,有城管、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而在实践中,通常主要由城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小区顶楼的归谁的问题,按照规定,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在此问题上需注意三点: 1、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最后,除了不能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实际中业主们也不能觊觎这个空位,随意使用,若是被随意使用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建议业主们可以联合起来收集足够的证据找个专业的律师向提讼。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但是,有些业主看着小区顶楼平时也没人用,特别是住在顶层的人,就想着在上面加盖阳光房。加盖了阳光房后,通常加盖人会以此主张所有权,那么之后还有其他想要利用顶楼的时候就没得用,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 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是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同时在小区顶楼擅自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小区顶楼违规搭建阳光房,可找当地城管部门投诉处理。一般而言,能够对小区顶楼违建行为作出处理的部门,有城管、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而在实践中,通常主要由城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小区顶楼的归谁的问题,按照规定,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在此问题上需注意三点: 1、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最后,除了不能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实际中业主们也不能觊觎这个空位,随意使用,若是被随意使用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建议业主们可以联合起来收集足够的证据找个专业的律师向提讼。

别墅建设施工合同 别墅建设施工合同 篇
一:别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别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余干县长春藤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张新平张先春程朝红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别墅建设的实际情况,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甲方拟在鄱阳县白沙洲乡竹溪三岛建造一百二十幢别墅。经与乙方接触、洽谈、协商,决定将其中拾幢别墅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从 2012 年 01 月 30 日开始动工,至 2012 年 09 年 30 日竣工;别墅建设采用费用形式:按江西省上饶市相关工程最近定额三类取费,下浮五个点,人工费、材料费按当前市场价格补差,甲方保证乙方利润至少百分之二十,以实际利润结算,利润不足百分之二十则补足至百分之二十。乙方按照甲方的图纸保质保期来进行施工,乙方不承担税金,不负责制定资料。
2、乙方负责别墅建筑时所需的设施和材料的供应及相关人员的配备;别墅建筑总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3、付款方式:一层框架完工,付总工程量款项的 20%;二层框架完工,付总工程量款项的 20%;三层框架封顶,付总工程款项的 20%;整体砌砖完毕,付总工程量款项的 20%。待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清总工程款的 95%(含前四批支付的工程款)。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满一年后支付。如款项不能及时到位,甲 篇
二:村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 新民村别墅工程施工协议书 甲 立协议人以下简称方 乙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施工的新民村 排 号别墅工程,为确保本工程的优质、安全、文明、及时地完成,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协议:
一、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施工中机械、模板、脚手等设备及配套材料由乙方负责。)
二、承包的内容:
1、甲方所取得的新民村宅基地上所有建筑物工程,包括建筑物基础、主体、屋面、室内外粉刷、外墙贴面、毛地坪、附房车库(一层)、散水、围墙、场地、化粪池等所有工程。
2、施工所需要的脚手、支撑、防护等所有辅助性工作。
3、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清,确保施工场地内清洁整齐。(保证搅拌砂浆在 3 小时内用完)
三、工期: 本分项工程的工期确保在日历天内完成,甲乙双方确定开工期之日为准,每延期一天罚 200 元;因甲方原因不能完成,凭签证手续顺延工期,依此类推。
四、工程质量: 1
2、乙方施工过程中每一次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并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如混凝土浇筑前、土方回填前等)
3、质保期:基础、主体结构及屋面等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五、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协调总包单位对本工程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工作面。
3、甲方负责提供定位基准线等必要的施工条件。
4、甲方对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5、调解本合同乙方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分歧,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6、甲方如对原结构进行调整时,乙方必须配合施工。
六、乙方工作
1、乙方为项目总负责,全面履行乙方的各项义务。 篇
三:别墅建筑施工合同 QY—2006—2016 编号: QY-0253 建 设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 2012 年 2 月 25 日 ……别墅(小高层)建筑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经过乙方详尽踏勘现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 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此施工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工程范围:土方开挖、桩基工程、基坑支护、降水 工程、入户门、墙地砖、石材等。
三、合同工期: 双方商定,该工程合同工期为 240 个日历天,从甲方通 知之日起算。
四、合同计价及付款方式
1、双方商定,采用总价包干合价¥12800000.00 元(大 写:壹仟贰佰捌拾万元整)含各项措施费、管理费等。
2、上述包干总价包括承包方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不再作任何人工、材料调差。
3、付款方式:
①乙方进场后三天内甲方在 2012 年 3 月 15 日前向乙方预付工程款人民币¥2160000.00 元(贰佰壹拾陆万元整);
②在乙方正常施工一个月后,甲方在 2012 年 5 月 10 日前再支付给乙方人民币¥1680000.00 元(壹佰陆拾捌万元整);
③在乙方安全正常施工 40 天后,其所建工程经甲方检验合格后,在 2012 年 6 月 1 日前,再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人民币¥4680000.00 元(肆佰陆拾捌万元整);
④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需在 2012 年 7 月 1 日前,在支 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3640000.00 元(叁佰陆拾肆万元整);
⑤四次共计付款人民币¥12160000.00 元(壹仟贰佰壹拾陆万元整); ?乙方每 15 日报 1 次工程量由甲方审核,工程量计价方式按照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工程单价套用已完工程价款进行工程量计价。但对约定的工程量和工程单价不做调整,在已经约定的工程单项方面不做经济签证,甲方在收到乙方报表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甲方审核完成乙方报表后 3 个工作日内按已完工程量进行工程款项拨付。 ?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交全部竣工资料,申请甲方验收。 ?余款 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的 1 年内无质量问题在 2013 年 3 月 15 日前 1 次性无息支付。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
1、乙方承担该项工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按现行国家规范操作,甲方按现行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工程验收质量标准为合格。
2、在进行施工及工程竣工验 收过程中,如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则由乙方自行返工或修补,所发生的工料费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设计说明技术要求施工,乙方无权更改设计文件。若发现施工图有误时,须经甲方技术核定后执行。
4、本工程执行正规报建工程的检查监督、验收程序。如发生 1 次未经甲方检查或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处以5000 元罚款。
六、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必须以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甲方工程部、技术部所签的技术核定单为经济签证依据。
2、定额中包括和未包括的特殊专项检测、试验项目, 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七、甲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①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交底;
②负责提供水电接口,水电费不在合同总价内;
③负责协调与物业公司的衔接;
④负责协调与装修公司的衔接;
⑤负责提供原有建筑图纸。
2、乙方工作:
①负责提供管理人员名单、相关人员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②具体负责与物业公司、装修公司衔接并承担相关费用;
③负责编制总进度计划及月、周计划并报甲方;
④负责协调处理扰民及民扰工作;
⑤如有装修公司穿插作业,牵头负责现场安全文明工作;
⑥为了保证工程 进度完成,在合理条件下有义务配合装修公司穿插工作;
⑦如有损坏别墅区内道路、景观、设施等应积极与物业公司联系、沟通、协调,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⑧负责原有建筑的成品保护工作;
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作。
七、违约责任:
1、因乙方自身原因影响该工程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每延误一天,乙方承担延期费用 2000.00 元,累进计算;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乙方除负责返工达到规定标准外,同时承担因返工修复延迟的工期责任,并同时承担全额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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