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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是什么
1、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2、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罪名,该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会导致危险的发生而放任或者希望发生的情况。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时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并不是只要醉酒驾驶就定为以危险公共安全罪论处,醉酒驾驶在满足一定情形下也会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专业解答如果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则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说,对肇事者定何种罪名的关键,就在于肇事者实施其行为时的主观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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