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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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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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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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避免罚金执行减免制度的滥用,最高人民1998年9月2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2款对罚金刑的减免条件予以了细化,解释强调指出:人民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考虑减免,其
一,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这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其
二,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这是减免罚金的实质条件。由于这一解释操作性不强,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罚金刑减免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所谓“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用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罚金刑减免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金额。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避免罚金执行减免制度的滥用,最高人民1998年9月2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2款对罚金刑的减免条件予以了细化,解释强调指出:人民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考虑减免,其
一,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这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其
二,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这是减免罚金的实质条件。由于这一解释操作性不强,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罚金刑减免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所谓“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用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罚金刑减免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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