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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他的同事最近是找他借钱的,但是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想问问关于民间借贷解释第28条怎么规定的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3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款是确定不动产所在地的标准,不难理解。
《民事诉讼法》民间借贷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条款很好的区分了哪些属于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那就是首先属于物权范畴中的争议,比如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按照专属管辖。该款规定排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因合同债权出现争议的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已经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6号)废止,自2013年4月8日起失效。审理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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