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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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
2、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且购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约定的价格不符合合理的价格,且转让价款未实际支付,虽已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该出售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善意取得: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业解答在婚姻期间,配偶单方出售共有房产须经另一方同意,否则联名登记下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除非为善意取得,否则未经许可出售的一方可能面临房屋被追回。善意取得使另一方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房产。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怎样?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效力如何?问题带来帮助。
专业解答可以主张赔偿。夫妻双方的一方在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处分夫妻的共同房屋,构成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返回,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专业解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擅自出售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至于夫妻另一方如果认为对方侵害其所有权的,可根据规定,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解析 第一,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房屋买受方如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障,即认定合同有效。 此时如果购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卖房人或其配偶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如果购房人虽然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夫妻共有(按份或共同),此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但是存在例外情形,比如订立合同的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进行房屋买卖的; 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 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等等,上述几种情况都可以认定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转让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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