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是债权文书,朋友问我这个概念是如何定义的,我也不太清楚,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各类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同时到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在客户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合约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减少诉讼或仲裁程序,达到尽快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目的。本文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实践中法院对于该类文书审查的角度,谈谈如何签订此类文书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2017-10-25 10:02:18 回复
法律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是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凭该债权文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7-10-25 09:56:18 回复
1、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3、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4、《民诉法》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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