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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有哪些?

姜* 广东-梅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25 09:28:09 22206人阅读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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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有哪些?”回答如下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2017-10-25 09: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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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失常、重度传染、怀孕、哺乳期妇女不能羁押。
条文: 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以上是我对“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有哪些?”的解答

2017-10-25 09:3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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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2020-12-10 21:3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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