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共三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主体。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启动。
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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