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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7-10-23 08:5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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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017-10-23 08:5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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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的召开,在程序上应注意: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程序规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以上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流程,请采纳。
2020-12-09 05:09: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