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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具体修改的内容,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王* 江西-上饶 商业秘密咨询 2017.10.20 12:48:17 133人阅读

了解到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最近有修改,想问一下新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对目前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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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带来的变化,对我们生活的影响
要点
一: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兜底认定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经济行为更加多元、复杂,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改变了经济运行模式。但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没有列举在现行法中,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难题。
要点
二:结合实践中的问题,补充、完善应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草案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可能利用职权对交易产生影响的第三方。同时,草案还加强了商业秘密的保护。
要点
三:理顺相关法律关系,保持法律规定协调一致
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商标法、广告法也进行了修订。现行法与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
要点
四: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损害到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权人还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当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同时出现时,孰先孰后?草案对此作出了规定。

2017-10-20 12:58:17 回复

关于市场混淆行为范围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第(二)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将第(三)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并增加了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以上修改,将之前的“知名”修改为“有一定影响”,非穷举的列出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名称、姓名、域名、网页等方面引人误认的均属于混淆行为,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混淆商业标识的行为,并增加了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范围界定更加准确,适用范围增加,即凡是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打击的混淆行为。这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修改的内容。

从立法体例来看,《示范法》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采取了“一般条款+例示性规定+注释”的三位一体的模式。一般条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这一“种概念”以及几类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属概念”的界定,也包括某些名词术语的定义,同时还起到了兜底条款的作用。例示性规定是对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表现形式的列举,对一般条款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即注释是对有关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理由、宗旨、成立要件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解释说明。注释的好处是增强了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提供指导。其弊端在于,注释是国际示范性立法所特有的,注释的内容是对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的不同做法的调和,也反映了理论上的分歧。因此,从国内立法的角度来说,在法典中既不能采取注释这种立法模式,也不可能对注释的内容全盘接受,而是应该以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名义,从各自的国情出发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比较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例上不具有《示范法》那样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其一是因为我国立法中一般条款存在严重不足。从广义上讲,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一般条款(如第2条第2款),但与《示范法》相比,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
首先,一般条款未能贯彻法典始终,也就是说,只有关于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这一“种概念”的一般规定,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只有例示性规定,而没有一般条款意义上的界定。如第5条所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第9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即为适例。
其次,我国的一般条款未能起到兜底的作用。这两个缺陷的存在,皆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法定主义所致,其弊端在于法律漏洞过大,不利于实践中对某些变异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其二,例示性规定不科学,不完备。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具体条文做出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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