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律师解析 1.以件为基础计费方式:该方法适用于那些不涉及任何财产权益关系的案件或者是代理申诉的案子。针对这些不涉及财产上个问题的案件,我们将会收取每件费用1,000到10,000元不等;而对于代理申诉的案件来说,每件需要支付的金额范围则是从1,000元至6,000元。倘若案件需要进入再审程序并且在一审或者二审过程中没有进行过代理的,我们将会按照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进行收取;但若原已经代理过一审或者二审的,那么我们将会按照收费标准的一半来进行收取。 2.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这种收费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案件,具体的收费比例将会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执行。 3.计时收费:这种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法律事务,我们将会按照实际有效的工作时间以及律师个人的收费标准来计算出最终的费用。关于有效工作时间的计算规则,这是由省级律师协会所制定的; 至于律师个人的收费标准,这是由每个律师事务所自行设定的。律师事务所会根据每位律师的专业能力、执业年限以及在业界的社会声誉等因素来确定他们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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