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专业解答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指的是责任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他人死亡,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益。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观方面**:责任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2.**主观方面**:责任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心理,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情况。3.**因果关系**:责任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责任人在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者其他不构成过失的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该罪。
专业解答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主体主观上应该预见到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潜在危险后果,即使因为疏忽或者盲目自信而没有预见,也不能免除责任。此外,还需要证明存在确切的危害结果,这是构成过失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最后,需要证明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显著的直接因果联系。只有当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其有罪。
专业解答犯罪主体实施行为时,得想到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要是疏忽了没预见,或者预见了但觉着能避免,那就属于过失犯罪。此外,得有实际危害结果出现,并且这结果跟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样才构成过失犯罪。
专业解答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其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人在主观上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过失犯罪的核心,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故意,但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专业解答过失毁损武器装备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任何人,犯罪动机限定为故意,非过失行为不构成;其客体涉及国防利益和武器装备管理法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实施了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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