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最后,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专业解答按照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业解答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业解答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业解答保险代位权成立需满足: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有侵权损害赔偿诉求;2)保险公司已支付保险理赔款;3)代位追偿额不超实际支付理赔款。此外,事故须由第三方直接导致,且第三方按法律或合同应对损失赔偿,被保险人拥有法定赔偿请求权。
专业解答保险代位权成立需满足: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有侵权损害赔偿诉求;2)保险公司已支付保险理赔款;3)代位追偿额不超实际支付理赔款。此外,事故须由第三方直接导致,且第三方按法律或合同应对损失赔偿,被保险人拥有法定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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