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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抵押担保的债权涉及到哪些范围呢?

程* 江苏-淮安 个人债务咨询 2017.10.16 14:11:42 7人阅读

我给我的一个好朋友做了抵押担保,但是我知道,虽然是他欠款,我肯定也有债权的责任,请问抵押担保的债权涉及哪些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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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于债权,这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你的理解有误,债权一旦设定了抵押,其债权本身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和物权捆绑在了一起,已经不是单纯的债权了。因此,和其他未设定抵押的债权在性质上有了根本的不同,因此也是优先于其他债权的。这里并不存在从权利优先于主权利的问题。
我举个例子你就能明白:
有债权A,债权B,债务人为同一人,债权A设定了抵押权A1。B未设定抵押权。从理论上来看,A1作为A的抵押权,是A的从权利,但是A1和A本身并没有谁优先之分,因为这两个主从权利是捆绑的,一个存在另一个就存在,一个消失另一个就消失,这里的主从权利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至于A1和B之间,没有主从关系,比较谁优先的问题没有意义。A和B之间,也不存在主从关系,也并不存在从权利优先的问题。因此,你提出的所谓从权利优先于主权利的所谓悖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这只是我个人对抵押担保的债权的理解。

2017-10-16 14:1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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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二、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延迟利息。
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四、违约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五、损害赔偿金。
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六、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2017-10-16 14:1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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