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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计算
企业债务重组是指当债务人有经理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按照与债务人事先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作出让步的行为。按照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所得税的金额应当大于50的该企业当年纳税的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二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第二条规定:“计税面积的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1、列举的不得扣除的滞纳金只包括税收滞纳金,因此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如果滞纳金不属于因未按期交纳税款产生的税收滞纳金,则不属于税收滞纳金。2、除列举的项目之外,其他费用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都可以认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滞报金并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因此可以扣除。3、缓税利息也不在列举的不得扣除的范围之列,如果因政策调整而非纳税人原因造成的,与税收滞纳金还是存在差别,如果海关不将其定性为税收滞纳金,应该也是可以扣除的。
专业解答债务重组利得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于企业取得的财产不管是转让的收入,以及还是接受捐赠的收入,再者就是无法偿付的收入都需要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并缴纳相关的税费。
专业解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二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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