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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对方如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注意:a、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b、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4、争取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合同文本一般都为多页打印,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以免出现合同文本被部分替换的争议。6、合同中的签字最好使用蓝黑钢笔水书写,这样能够明显区分原件及复印件。签合同是最为典型的一种民事权利行为,双方都需要特别注意一些问题的制定。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那么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诉讼人后,将承担合同无效。被挂靠单位如不承担责任“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合同专用章。因此,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一旦发现,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个体工商户,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号的。在江苏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该个体工商户,他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笔者认为。最高法院仅对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作出了司法解释。”《解释》第4条规定,易使相对人误认为是在与被挂靠单位进行交易:“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无进出口权的法人用有进出口权的法人的进出口业务章对外签约。另外需要注意,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应将两者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被挂靠人允许他人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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