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就会留有记录),口头上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一般是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
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
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
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
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
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一般而言,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千,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是很难支持的。但是,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你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沟通了解,一般都是要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鉴于法律的严谨细致,需要根据事实的证据以及案件的经过综合分析,才能判断出案件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好把详细的情况和我们交代一下,才能给您专业的建议。如果需要法律帮助,你可以进行追问或者携带相关证据与我进行案件分析
您好,关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量刑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349条规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毒品达到数量巨大的标准的;
3、为多人或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品犯罪所得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事实的多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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