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了一家卫浴器材公司,上个月和杭州的一个客户签订一个订花单,说先赊账,并打了借款合同,可是对方迟迟不打货款过来,我就想起诉对方,请问民间借贷合同管辖地怎么弄?
如原告坚持不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如何正确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呢?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只能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后,只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返本付息的义务,换言之,只存在借款人向出借人给付货币的义务。那么出借人所在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该合同的履行地,即此时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有观点认为,如果借款人始终在同一地向出借
2017-10-11 19:18:1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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