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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再审的申请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伏* 内蒙古-兴安盟 办案流程咨询 2022.10.17 18:21:12 414人阅读

当事人的再审的申请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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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主要指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而又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对于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由于一个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有许多,事无巨细都要求法院去调查收集,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无助于案件审理。因此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此项内容增加了“主要”二字,将此种情形下的证据限定在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证据。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主要是指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是指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情形。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是指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13)审判人员在审理原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经法院审查属实的。民事诉讼法将此情形的法条位置做了改变,放到规定法院应当再审情形的法条后,将审判监督程序原来主要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扩展到针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之前实践中调解书对判决、裁定的比照适用明确为直接适用。

2022-10-17 18:23:1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审能怎么列当事人问题解答如下,一、再审怎样列当事人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二、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2、各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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