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比部门规章高,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部门规章的规定冲突时,无论该部门规章属于招标投标领域还是政府采购领域,均应归于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项目的法律适用衔接问题予以了合理安排,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部门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但因特殊情况进行了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项目),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3,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那么在公开招标限额以内的项目(或达到限额。2,但是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100万以上:
1、在集中采购目录内注明的项目需执行协议供货,工程项目在200万以上、询价采购等方式简单回答两句,根据你所在省市今年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来判断),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金额在50万以上(部分省市有规定80万。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您,可依照项目客观需要选择竞争性谈判、跟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中央预算单位120万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规定,若有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欢迎追问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
政府采购是涵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服务项目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独有,如会议定点、加油、修车、保险、印刷等。招投标使用的是资金性质不同,其范围只有建设工程和相关货物,不包含服务。
2、实施的主体不同。
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3、组织形式有区别。
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4、资金保障不同。
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5、服务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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