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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冯* 内蒙古-兴安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2.10.14 21:25:15 352人阅读

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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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2022-10-14 21:2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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