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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对象和法定情形简述一下回避制度

周** 广东-东莞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0.09 18:47:09 4674人阅读

你好,最近要出庭,想咨询一下回避的对象和法定情形。主要是想知道回避制度法律上如何规定 的,简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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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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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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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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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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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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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的方式与决定权
????回避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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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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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行回避。即有关人员遇有法定应回避的情形时,可以自己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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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避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017-10-09 18:5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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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回避制度,稍等我为您详细介绍想回避的对象和法定情形。
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售货员(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而且还适用于参与案件审理与案件审理的书记员、翻译售货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当事人申请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实行独任制的,由审判员决定。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后,人民法院应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应当暂停参与西安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017-10-09 18:4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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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2020-12-10 17:4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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