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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行政复议中止
⒈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⒉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⒊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⒋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⒌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终止,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后,行政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从而终结行政复议的活动。对于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法仅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这一种情形。在条例征求意见的讨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提出,应当根据行政复议的实际,增加行政复议应当终止的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过程中可能发生中止,涉及四种情形:申请人自然人死亡,近亲属未明确是否继续;申请人丧失复议能力,法定代理人未明确;法人或组织解散,权利义务承受者未定;申请人暂时失踪或宣告失踪。这些情况下,复议程序需暂停以待明确后续参与者或情况。
专业解答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可能存在不当或法律依据错误的问题;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行政复议机关深入审理后可能发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专业解答对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满可再向国务院申诉。若认为行政行为影响您的自然资源权益,建议先行复议,再考虑行政诉讼。与税务机关有纳税争议时,建议先按决定纳税,再依法申请复议。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的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少于60日。这通常发生在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期限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此时应遵循特定规定。此外,如果案件复杂,无法在常规期限内作出决定,需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延长。因此,尽管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需要60日,但在特定条件下,期限可能有所缩短。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变更行政行为:事实明确、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但内容不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运用不当;事实模糊、证据不足但经调查核实后可变更。变更不得对申请人造成更不利影响,除非第三方提出相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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