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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生产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李** 江苏-宿迁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2.10.05 16:59:58 468人阅读

污染物生产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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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物生产者污染了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物生产者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在诉讼中,污染物生产者要承担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2-10-05 17:00:58 回复


(一)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是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适用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 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 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现实中的环境污染共同侵权,从各行为人的角度考察,在污染者彼此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一般没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如果污染者之间有意思联络,则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 污染者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主要是污染者的行为在导致损害的结果中所占的原因力的比例。另外,还应考虑排放地距离、排放持续时间、污染物的致害程度等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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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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