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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

马** 河南-开封 判决执行咨询 2022.10.02 20:25:06 484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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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2022-10-02 20:26: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据此,颁行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其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办法在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在第三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二、这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以令的形式公布的,其法源位阶为行政法规。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异议之规定,执行异议的要件可简要归纳如下:1、提出异议的主体:包括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还有案外人,这三类人。2、异议针对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针对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是针对执行标的。3、审查组织或机构(也即在什么程序中、向谁提出):异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机构提出,由执行机构审查。4、对异议的处理形式:作出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裁定中止对涉及争议标的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对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上级复议(2)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①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四、综合上面的内容,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2、不服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1)上述三-5-⑴所列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复议的,不得收费。(2)上述三-5-⑵-②所列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3)上述三-5-⑵-①所列情形则又分两种情形而定是否收费:①一般不收费②是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是一审后未经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而由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则对原审当事人按规定收费。五、特别说明: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譬如)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的错误引起的。六、综上所述,所谓执行异议案件诉讼费用的问题,并不存在超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的新问题。需要收费的该办法已有规范,遵照执行就是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不得收费,包括不得通过自订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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