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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担保时效中断的情形大致都有哪些啊?

刘** 江苏-泰州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0.06 20:18:47 293人阅读

最近给别人帮忙做担保人,结果接到法院通知,说是我的担保时效中断了,不明白为什么,谁能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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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时效中断的司法解释,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曾向连带责任保证人发出催收电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保证期间主张过权利,其所发出的催收电报和催收公告不能对催收事实产生实质影响。同时,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通知、催收贷款通知书、公告送达等多种形式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构成了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是连带保证合同,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会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017-10-06 20:2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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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担保时效中断与否,关键看具体的担保方式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例如保证,可以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处理确定,但是,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保证期间则可以转化为保证的诉讼时效,按照诉讼时效原理去认定保证债权的胜诉权是否丧失。又如抵押,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具体是否可以中断,如果存在有转化情况的,就不能简单结论,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去做综合判断。

2017-10-06 20:19: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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