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香港企业的在境内设立的独资公司,一般用《股东决议》,合资公司一般用《董事会决议》。但是,在设立时一般都不需要向审判部门提供外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港方需要前期提供的材料为公司主体资格证明、类似于法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公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律师行出具)、银行资信证明等材料即可。注:港方企业的股权结构里一般不得包含中方个人股东。
2017-10-06 07:30:06 回复
一般外资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关键看企业的章程,如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就是外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是董事会出决议;
如果:“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保证公司的一切活动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就是外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股东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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