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时,不用书面告知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劳动者,但对于作出作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裁定却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原因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制。其特别之处为:
1、它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
2、适用案件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终局裁决,
3、审理范围是对仲裁裁决是否有《劳动争议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理,
4、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5、他救济的是用人单位,
6、它的审理不影响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6、它的结果若是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只送达申请人,若是裁定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则要向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劳动者送达裁定书,原因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收到该裁定书后15日内就原劳动仲裁内容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即应当在2个月内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了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材部分。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在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新的仲裁协议对纠纷进行仲裁,或者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这两种方法解决纠纷。
属于,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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