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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1、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2、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果是原告,首先要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授权且按时交纳年费;其次要对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检索,以确定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可以通过请求专利局出具检索报告来实现,一般需要1-3个月;再次就是调查取证,搜集侵权方生产、销售和使用专利产品的证据,比较关键的是将涉嫌侵权产品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覆盖了实用新型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完全覆盖则确定侵权,如果未覆盖看是否使用了等同技术特征替换。如果上述均以确认并证据确凿,应当制作书向有管辖权的中级立案,注意不是所有的中级都有管辖权,只有省会城市及直辖市中级或是其他经过最高指定的中级才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也有许多抗辩措施,如不侵权抗辩、自由公知技术抗辩、专利权无效抗辩等,鉴于已经详细叙述了原告的程序,就不再详述被告的措施了,以免引起混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个规定大大减小了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只要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数量就可以了,也排除了侵权人的销售并没有下降,而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规定》第二十一条:“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前三种计算方式可以由专利权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而只有前三种计算方式都无法适用时,才可以采用第四种计算方法。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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