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也就是说,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大多数情况下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
3.不过,还是要建议车主在保险理赔时多个心眼,平时使用车辆一定要及时年检;车主不要单方委托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而单方委托评估的结论难认可;同时,还要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方便日后理赔和维权。
借车责任承担规定
在借车的情况下,属于车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函复中作出了说明。
第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从以上内容看,对于车主和使用人的责任问题,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判断,即:谁支配管理车辆和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包括驾驶车辆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谁就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专业解答当车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一名人员死亡时,若其对此次事故承担了全部或主责,便有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根据不同程度将会面临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选择逃跑,这样的行为将被归类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理情形,意味着他将面对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由于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发生,罪犯将面临最高甚至高达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专业解答如果因驾车致人死亡,且需负全责,那么赔偿费用将包含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地的相关标准:城镇或农村人均年收入×20年,60岁以上逐年减少,75岁以上则计算5年)、丧葬费(受诉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专业解答在日常生活中,行人是道路上最脆弱的群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员如果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可能会被指控交通肇事罪。在审判时,法官会考虑驾驶员的过错程度以及事故的具体情况。如果事故是由酒驾、超速等违规行为引发的,驾驶员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电动车在斑马线被撞责任归属由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过错程度判断。单方过失由该方负全责,双方或多方过失则分别承担主、次、同等责任。无过错则为交通意外,不需担责。蓄意造成事故者承担全责。
专业解答对于汽车开门撞到电动车的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因前车突然开门导致碰撞,机动车应负全责。若双方行驶在非正常车道或后车未控制车速,需由交通管理部门评估责任比例。若电动车驾驶员未注意前方车辆开门且机动车违法停车,电动车主要责任,机动车次要责任;若机动车正常停放,则电动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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