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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颁布之后 ,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

ask****923 河南-许昌 行政诉讼咨询 2017.10.01 10:47:18 1人阅读

总则颁布之后 ,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 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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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rn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rn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rn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rn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n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n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rn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n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7-11-12 16:2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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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继承法》都是基本法,要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继承法》对身份行为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特别规定,其依据为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规定之原则。《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通过赠与合同把财产无偿送给胎儿、订立遗嘱把遗产留给胎儿,在法律上统统予以保护。当然,如果胎儿没能正常出生,那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这样的规定比《继承法》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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