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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继承法》都是基本法,要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继承法》对身份行为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特别规定,其依据为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规定之原则。《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通过赠与合同把财产无偿送给胎儿、订立遗嘱把遗产留给胎儿,在法律上统统予以保护。当然,如果胎儿没能正常出生,那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这样的规定比《继承法》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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